公共危險罪定義
公共危險罪是侵害社會法益,並且涉及安全的犯罪,為刑法中的一個章節,內部涵蓋了許多不同的犯罪類型,例如放火、失火、傾覆或破壞電車、損壞軌道或橋樑、酒駕、毒駕、肇事逃逸等,都屬於公共危險罪的範疇,這些犯罪行為可能會對社會安全造成危險,或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死亡、身體健康受到傷害或財物損失等嚴重後果,具有公共危險性。
公共危險罪在刑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檢察官知道犯罪行為,就會主動追查,不需要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調查結束後,認為被告有足夠的犯罪嫌疑時,便可以提起公訴,即便被害人不想追究、不願意提起訴訟,檢察官還是必須提起公訴,將案件送進法院交由法官審判,目的是保護社會的安全,確保人民能夠在安全的社會環境中生存。
公共危險罪的量刑會根據犯罪的類型、動機及結果而有不同,最重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這是因為涉及公共危險之犯罪行為對社會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所以法律對這類型的犯罪採取嚴厲的態度。
不能安全駕駛罪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者,會同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也就是公共危險罪,可能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造成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凡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依本法條規定構成犯罪,本質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因酒後駕車肇事過失傷害他人,甚至是致死的案例時有所聞,每每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人類身體對酒精會產生協調功能降低、反應變慢、感覺降低等反應,若飲酒過量則思想及個性行為均會出現改變,也會出現步態不穩、噁心嘔吐及精神混惑不清等症狀,進而影響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
酒後駕車會造成控制能力及注意能力減低,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交通危險及死傷結果,卻仍為危險駕駛之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的生命法益及身體法益。為維護交通安全,保障用路人之生命及身體安全,且避免酒駕者或被害人家庭破碎。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犯罪行為,即使並未對其他用路人造成直接影響,仍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以遏止此類犯罪發生,確保社會的安全。
本律師處理酒駕的經驗相當豐富,擔任酒駕方辯護人時,曾有一案協助當事人在兩周內達成和解,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在被告方時,如何能協助調解以減少訟累,被害人方時,如何取得應有的賠償金,亦跟律師能力有相當關係,選擇一個適合的律師,才是面對問題好好解決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