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指的是由一群來自不同行業背景的一般國民所組成的法官團隊,與職業法官一起審判的制度。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將國民多元的視野與經驗納入審判中,彼此交流與反思,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更期盼透過司法審判與社會的對話,促進國民與司法審判的相互理解與信賴。因此國民法官所被倚重的面向,正是法律知識以外的其他多元知識或經驗。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除了少年犯、毒品案件外,只有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例如:普通殺人、傷害致死等…(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例如:強盜強制性交(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施行),才會開啟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程序。共同審理特定重大的刑事案件,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及應該受什麼樣的處罰。
在國民法官法庭中,會有6名國民法官與3名法官,一同審理特定的刑事案件,並共同討論商議定罪、量刑等事宜,將國民多元的視野與經驗納入審判中,與法律專業觀點彼此激盪,幫助司法判決視角更全面,反映全國人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國民法官在審判中,除了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提出的證據與主張外,也可直接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及被害人,再與法官一起評議,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立於對等立場相互討論、陳述意見,共同形成論罪科刑的最終決定。
國民法官不需要擔心自己沒有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根據國民法官法第66條規定,在審判的過程中,國民法官對於審判程序、基本原則、起訴罪名的構成要件、法令解釋或其他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都可以依法請求審判長釋疑,向審判長詢問相關法律問題。
終局評議是由3位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一起參與,依序由國民法官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由多數決來決定有沒有罪、判刑多重並附上理由。
有罪認定要有6票以上同意,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兼具專業及民意,才可判被告有罪。科刑事項則是必須達到過半數的同意票數,也就是至少5票一致且國民法官及法官都有人投同意票才算成立;但死刑則要達到2/3以上,即6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及法官都有人投同意票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