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裁定羈押條件是甚麼

2024/09/06

近日新聞關於鄭文燦、柯文哲都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什麼是羈押呢?羈押是一種限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強制措施,通常在刑事案件中適用。羈押的要件由《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除了要保障有效訴追犯罪外,更有保障人權與防止濫用之考量。以下是羈押的條件:

羈押要件

基本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罪名:羈押對象必須是涉嫌犯有一定刑度以上罪行的人,通常要求涉嫌罪行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必須有相當的事實足以認為被告或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這通常要求檢察官或法院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指控。

法定理由:
  1.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如果有理由相信被告可能逃亡,為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可以羈押。
  2. 勾串共犯或證人:如果被告可能會與共犯或證人勾結串通,影響案件的偵查或審判,可以羈押。
  3.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如果被告可能會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妨礙刑事訴訟程序,可以羈押。
  4. 重複犯罪之虞:如果被告有繼續實施同類犯罪的可能性,可以羈押。
羈押的必要性(《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
  1. 羈押應考慮的因素: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必須考量羈押的必要性,這包括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的身分、社會背景、有無反覆實施之可能、有無串證之可能、有無逃亡之可能,以及是否可以使用其他替代措施(如限制住居、具保或交保)。
  2. 替代措施:如果可以用其他較為輕微的方式(如具保、交保、限制住居等)達到相同目的,則不應該羈押。
羈押期間(《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羈押有其法定期間限制,通常第一次羈押不得超過兩個月,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延長。

裁定與救濟
  1. 羈押裁定:羈押必須由法院作出裁定,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法院必須經過審查後才能裁定羈押。
  2. 救濟措施:被告或其辯護人可以對羈押裁定提出抗告,並且羈押期間法院需定期審查羈押的持續必要性。

這些要件和程序旨在平衡公共安全與個人自由,防止不當羈押與保障被告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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