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罪章主要包含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兩種: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一、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二、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 公然
公然並不是當下一定要有其他人在場,甚至被害人也不一定要在場,而是指在有開放、流動性質的公共場域,可能讓處於同一空間的「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知道、看到、聽到侮辱的狀態。空曠的公園、網路平台,都符合公然的要件。 - 侮辱
侮辱內容必須要是抽象的謾罵,不涉及敘述事實,足以讓人感到難堪、不舒服,進而影響被害人的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損害,但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形式不限於言詞,也包含文字、動作、圖畫等。 - 特定對象
該對象須可得確定即可,但要讓他人能藉由辱罵的語意、內容或動作等進而確定對象是誰。例如在網路平台發文,附上辱罵對象的照片。 -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
加害的行為人在明知道這些言行是負面、有攻擊性的,會影響被害人的人格、名譽等,卻還是做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
公然侮辱罪成立的構成要素,會依據行為人的語氣、說話脈絡與整體情境為個案認定,並非只要講到特定言詞或做出特定行為,就一定會成立此罪。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一、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構成要件
- 指摘或傳述
指批露、揭發、宣傳、傳遞或敘述等行為,此行為並不一定要在公共場所宣揚,就算只是私下散布也算。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指誹謗的內容確實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造成被害人名譽受損,並具有事實之性質,這裡的事實並非指這件事真實發生過,像是講誹聞或八卦。例如罵人「不要臉」,只是單純的言詞羞辱,而非造成被害人名譽受損的事實,但屬於公然侮辱;但如果是罵人「當別人小三、妓女」,這種屬於描述事件或事實的陳述,且對於被害人的名譽造成損害,就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 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人有散布意圖,也就是將誹謗他人的內容散佈出去時,是基於想讓這件事被大家知道的目的而為之。 - 誹謗故意
指行為人知道並且想要讓被害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降低。 - 散布文字、圖畫
使用媒介散布誹謗的文字或圖畫,比起言詞或行動更容易流通傳播,影響層面更廣,所以對於這類行為加重處罰。
妨害他人名譽除了須負刑事責任外,被害人可以依民法18條人格權之保護及民法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可以向法院訴請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若您遇到妨害名譽相關問題,本律師可以協助提起名譽受損之民事賠償訴訟,以及提出刑事公然侮辱或誹謗告訴,為您提供合法合理的解決方案,歡迎加LINE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