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發生車禍後,看對方好像只有車子受損,人看起來沒有受傷,就覺得是小車禍沒什麼大不了的,私下說和解就各自離開。結果離開不久就收到警察局通知自己觸犯肇事逃逸罪,這種情形就真的是有理說不清,畢竟有時候車禍發生後身體的傷害是慢慢浮現出來,或是對方突然獅子大開口想要要求更高的賠償費用。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不管車禍大小都要報警留下紀錄,並留在現場處理,才能最有效的保障自己權利,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也會更順利!
車禍處理流程
- 車禍發生當下,應立即停車,打開雙黃燈,並將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豎立在車後方30公尺至100公尺處(適當距離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以當下的路況及車速判斷,車速越快就放越遠),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 若有人員傷亡,立刻撥打119請救護人員派員處理,並在合適的狀況下先行救護受傷的人。
- 撥打110通知警察到場處理,並告知事故地點及現場狀況,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若有人員傷亡須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 檢視車輛損害的狀況,在警察到現場之前,也可以自行拍照蒐證,用遠近不同角度拍攝車輛撞擊點,煞車痕長度、擋泥板凹陷程度、底盤有無異物或毀損等也都是可以蒐集的資訊。
- 有必要且方便的話,最好能尋找現場目擊者,留下聯繫資料,作為日後必要時之證人。
- 不可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和現場的證據。如果當時交通非常壅塞,先完整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證據後,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移動的情形下才能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 如果後續有理賠需求,建議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協助流程處理,進行相關保險理賠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衍生後續保險糾紛。
- 警方到場會進行拍攝、測量及繪製事故現場圖,作為初步判斷肇事責任的依據,也會對車主做酒精、藥物檢測,並了解是否為無照駕駛,製作筆錄時應據實說明,詳細核對檢查無誤後才能簽名。車禍現場圖及應訊筆錄會作為事後鑑定肇事責任歸屬、訴訟及申請保險理賠重要參考依據。
- 只要發生車禍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不管是誰對誰錯,絕不可以在警察或救護人員未到場前離開現場,以免涉犯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若遇到肇事者逃逸,盡量記下對方的車號、車型、顏色,向警局報案,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車禍後可否移動車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所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得否將車輛移置路邊,須視情況而定,如果沒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者雙方均同意移置車輛,並標示或拍照錄影現場車禍狀況後可以儘速移置路邊,否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車禍和解流程
- 車禍當下和解:不建議在沒報警的狀況下當場和解,以免對方事後提告肇事逃逸,建議報警後在警察面前和解並簽署車禍和解書。
- 車禍後和解:申請到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車禍鑑定後進行和解,可由當事人自行協調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聲請調解。
- 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因傷就醫、車輛毀損、財物損失等屬民事案件,可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案件警察單位無權處理,應自行依法辦理,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也可交給我們專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