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調解通知了,該怎麼處理?

2023/10/23
  1. 什麼是調解?
    關於一般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2. 調解的效力是甚麼?
    經法院核定後,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
    1.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2.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0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著作權法第82之2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前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0條「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調處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事業得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防止公害之發生。前項協定經公證後未遵守時,就公證書載明得為強制執行之事項,得不經調處程序,逕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5.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6. 仲裁法第45條「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調解書。前項調解成立者,其調解與仲裁和解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3. 如果遇到爭議,可依循相關法令聲請調解,以最常見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來說,也是透過調解委員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度。
  4.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1. 調解範圍:民事事件、刑事案件。
    2. 管轄
      雙方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雙方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
      1. 民事事件由相對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侵權行為地、財產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刑事事件由相對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3. 流程: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5. 我收到調解通知了,該怎麼處理?
    調解是提供雙方一個解決問題的管道,如果有律師協助下調解成立,才不會發生有遭欺騙、誤導法律或事實而成立不利的調解筆錄,坊間仍有諸多司法黃牛仍須加強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