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要注意的事項
民事訴訟第一審
- 起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 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民事上訴第二審
-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民事上訴第三審
-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我需要找律師打民事訴訟官司嗎?
依照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第一、二審並非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不一定要委任律師協助辦理,三審的時候,被上訴人也不用強制律師代理,但是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若對法律不瞭解,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
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沒有一定法律知識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甚至可能造成不利之結果,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且使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諸多像是公司會找內部法務作為案件的代理人,法官原則上都會准許。
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