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後,如妻有短漏報所得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向何人處罰鍰之爭議,財政部59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 20855 號稅函指出「若夫妻分居兩地,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者,應即通報其夫所在地稽徵機關歸戶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應不發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情事,納稅義務人之夫妻已分別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夫妻關係,俾稽徵機關得據以通報歸戶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至若未填明配偶關係,致使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合併課徵時,則顯有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累進稅負,應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處罰,至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分設戶籍,而以該子女名義投資公司,其分配之盈餘除應口併其父母所得課稅外,應准比照上開令釋辦理。」,分居夫妻如有分別報稅而有漏報之情形選擇「一致通報其夫所在地稽徵機關為歸戶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係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及裁罰主體。
上開見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964號於104年11月19日判決,認定前揭財政部函示並未斟酌具體個案該短漏報所得係何人取得、相關資料係何人支配及掌握、夫妻何人就漏稅事實較具可責性等相關因素;而專以事件本質無關之性別因素為裁量因素,未充分考量法律授權裁量及規範之目的,核有應考量而未考量,及不應考量(性別因素)而考量之裁量瑕疵存在,構成裁量之濫用之情形,判決原處分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