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國中生割喉案,新聞中涉嫌犯案的兩名未成年人被網路肉搜,其個人資料也被 PO 在社群網站上,網友如此肉搜並公布個資之行為是否觸法?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何為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定義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換言之,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資料,且除了上開規定列出的項目外,還要特別留意「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也屬之,像手機號碼就是一例。而在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資時,原則上必須要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哪些行為會違反個資法?
- 未經同意收集個人資料: 未經個人同意,擅自收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可能違反個資法,應通知資料主體有關其個人資料的收集、處理與利用,並提供其相應的權利,如:查詢、更正、刪除等。 但如果個人主動在社群網站上公開個人資料,並在使用該平台時同意了相關條款,那麼這可能被視為他們已經同意他人搜尋他們的資訊。
- 資料用途不當: 收集的個人資料必須依照明確的目的使用,不得擅自改變或超越原定的使用範圍。如果網友進行肉搜是為了合法的目的,例如:尋找失踪人口、防止犯罪等,這可能被視為合法行為;但如果肉搜的行為涉及到騷擾、侵犯他人隱私或是用於非法目的,則可能違反個資法。
- 資料安全不當: 對於敏感性較高的個人資料,例如:醫療紀錄、金融資訊等,處理時應該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以避免資料外洩、損毀或被未經授權的人取得。
- 跨境轉移個人資料不當: 如果需要將個人資料轉移到其他國家,可能需要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並確保轉移符合法律的要求。
- 未成年人資料處理: 許多地區的法律都有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隱私保護規定,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公開或搜尋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可能違反這些法律。
洩漏個資刑責
- 刑事部分:有分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
依照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者有損害他人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包含非財產上損害,且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結果為必要),就可能會構成此項違反個資法的犯罪。
個資法第45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 民事部分:
個資法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受害人也可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提起侵權行為訴訟。
在網路時代,個人資料洩漏對個人影響甚大,必要時也可以找專業律師協助,合法維護自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