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於民國100年11月8日修正通過,並於同年11月23日由總統公佈實施,其中與一般人最息息相關的修正應該就是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之規定,又稱之為「部落客條款」。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新修正之第21條第4項後段則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其重點在於將非屬於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亦即一般所稱之「素人」或不知名之部落客之責任予以限縮。
依據修正前之規定只要廣告薦證者有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就要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因為新修正第21條第4項後段,則對於一般所稱之「素人」或不知名之部落客之責任限縮於報酬十倍之範圍內,因就廣告效果而言,一般人推薦與名人推薦所引起消費者購買之意願即有明顯之區別,且名人通常會獲取較高之報酬,而一般人則可能是出於自發性或是由廠商免費提供試用品等情形,如均課以相同之責任,難免有報酬與罰則不相當之情形,亦有失公平及一般社會大眾之認知。
舉例言之,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規定,某位藝人或知名人士以新台幣100萬元之價錢接受廣告主之邀約代言某項產品,但其明知該產品並無其所宣稱之效果,仍依廣告主之要求而為引人錯誤之陳述,事後該廣告主遭裁罰500萬元,該名藝人或知名人士則需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同樣情形換成一般「素人」或不知名之部落客為之,但僅係接受廣告主所提供之免費試用品,其仍要與廣告主就該500萬元之罰款負連帶賠償責任,兩相比較之下即可得知明顯有失公平。
因此新修正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為了避免上開情形之發生而增加上開限制規定,以便區別一般人與名人所為時之不同,以達到公平之目的,故就本條規定而言,並非如一般人所認知是增加一個新規定來限制部落客或藝人廣告推薦商品,該條文其實早在99年6月21日時即已修訂,反而是為了保護一般人及不知名之部落客,避免在未受利益或是小額報酬時,因而受鉅額之連帶賠償責任,而將其責任予以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