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名譽罪構成要件
妨礙名譽罪是指散布不實的事情或資訊,以至於損害他人的名譽或聲譽,要使妨礙名譽罪成立,需要包含以下幾個要件:
- 不實陳述或行為:必須有故意或過失地散布了不真實的陳述、言論、文字或行為,這些內容可能損害到他人的名譽。
- 對他人名譽的損害:散布的不實內容必須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了實際的損害或影響,例如影響其社會地位、工作、商業關係或個人形象等。
- 公眾性或傳播範圍:散布的不實信息需要是公開性的,例如在媒體上、社交平台或其他公眾場合進行了傳播,而不僅僅是私下的言論或消息。
如果上述要件全部具備,並根據當地法律法規,法庭就可能認定被告構成了妨礙名譽罪。
法務部統計在110年偵查終結人數中,起訴(包含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占比率為32.4%,按主要罪名分析,以公共危險罪起訴者3萬7,827人最多,詐欺罪2萬9,313人次之,傷害罪2萬8,771人再次之;起訴人數逾千人之罪名中,起訴人數占終結人數比率較高者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妨害公務罪及公共危險罪等,均超過60.0%;而起訴人數占終結人數比率較低者,如妨害自由罪、侵占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等均不及20.0%。
妨害名譽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規定在刑法第309條至第314條,其中規定了數種相關的罪名,包含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2條侮辱死者罪及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根據司法統計年報,110年偵查終結人數中,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起訴人數僅有1,798人,占終結人數的16.9%,遠低於其他常見的刑事罪名。這是否意味著妨害名譽罪的發生率很低,或者是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的偵辦力度不足呢?
妨害名譽起訴率不高原因
事實上,妨害名譽罪的偵查與起訴面臨許多困難與挑戰,例如:
- 妨害名譽的主體是人格權,而非財產權,此罪章依刑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也就是須受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然而,許多受害人可能因為恐懼、羞恥、無力感等原因而不願意告訴,或者是不知道如何告訴,導致案件無法被揭露或處理。
- 妨害名譽的客體是名譽,而非具體的物質利益,因此受害人必須證明自己的名譽受到了實質的損害,不能僅係主觀上的不快或不滿。這需要受害人提供足夠的證據,例如公開的言論、媒體報導、社會評價等,來說明自己的聲譽受到了貶抑或毀損。然而,這些證據往往不易取得或保存,尤其是在網路上發生的妨害名譽罪案件中。
- 妨害名譽等罪必須在保障言論自由與維護人格權之間取得平衡,並非所有批評、指責、反駁、辯解等言論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必須考量言論的內容、形式、場合、目的、影響等因素,來判斷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地傷害他人名譽的意圖或結果。這需要檢察官及法官有充分的判斷力與見解,以避免過度干涉言論自由或放任人格權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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