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305條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如下: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危害安全罪」歸類在刑法妨害自由罪章,是為了保護個人免於恐懼的意思決定自由,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不受他人侵害,如果有人恐嚇他人,導致他人內心感受到恐懼、害怕權利受到侵害,就算客觀上沒有實際執行或沒有真的發生危害結果,也算危害安全的一種,所以刑法針對這種恐嚇行為祭出懲罰。
恐嚇罪是什麼?
所謂「恐嚇」,是指行為人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對特定他人預告通知,將會加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且恐嚇內容是人力所能支配的行為,而讓受通知的特定人心生畏懼、感到害怕、不安,不以真的發生具體的危害為必要。在不明白是開玩笑的情況下,會讓人心生恐懼的話,也可能構成恐嚇罪,但主要要有惡害通知。
成立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 明確的對象,也就是針對「特定人」(或可得確定)為恐嚇行為,且特定人必須收到恐嚇通知,明白自己受到他人恐嚇。至於行為人恐嚇及傳達的方式則沒有特別的規定,表達上以言語、文字、透過第三人間接轉述,或是行為上以球棒、刀械展露等,都可能構成。
- 針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進行恐嚇。行為人不用很具體詳細的表述,只要在語意或行為上傳達欲恐嚇或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自由權利、名譽尊嚴、財產安全就能成立。
- 恐嚇情事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是恐嚇的內容或行為會讓特定人感到恐懼、害怕和不安,造成心理上的壓迫和困擾。除了言語或文字,足以讓人心生畏懼的行為也可能成立恐嚇。
恐嚇罪容易成立嗎?
恐嚇罪的成立與否,取決於行為本身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只要行為人在內心對於恐嚇加害特定人的意圖有所認識,並將恐嚇內容通知特定人,使對方產生恐懼感,不需要事實上真的發生危害。無論行為人的最終目的或動機是什麼,只要行為人具有恐嚇的故意,並使收到惡害通知的被害人感到恐懼和危險,都可能成立恐嚇罪。如果只是在外揚言要加害他人,並沒有直接或間接通知到被害人的話,就不會成立恐嚇罪。
行為人之恐嚇行為是否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害及個人安全,應綜合觀察行為人恐嚇之內容、方式、客觀環境、被害人之個人情況及外在表現等情狀,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刑事判決參照)。至於什麼程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只要讓社會上的一般人覺得會害怕、產生不安全感的程度就算是恐嚇,並非由施加恐嚇者主觀認定。
至於有人跟你說要提告,提告不一定會成立,必須經過法官或檢察官審視事實及法律要件,並不屬於法律上所定義的惡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