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的犯罪行為

2024/08/30

毒品案件的犯罪行為有哪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範「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第5條規範「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第6條規範「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第7條規範「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第8條規範「轉讓毒品」;第9條為加重規定;第10條規範「施用毒品」;第11條規範「持有、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第11-1條規範「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及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

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轉讓、種植、引誘或強迫他人施用毒品等行為,以及毒品勒戒皆有所規範,得處以不同程度的刑罰,並且會依據毒品等級加重刑罰。刑法第88條規定,施用毒品成癮者,在執行刑罰前應進入適當處所進行矯治,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有更詳盡的規範,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毒品案件的訴訟程序一般分為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其中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或警察進行,起訴階段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審判階段由法院進行審理並判決。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有權委任律師作為辯護人。 

以下是近年來我國發生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毒品案件: 

  1. 2020年11月,台北地方法院判處一名男子因為在網路上販賣大麻,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以有期徒刑六年。
  2. 2020年10月,高雄地方法院判處一名男子因為在家中自製K他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以有期徒刑十二年。
  3. 2019年12月,台中地方法院判處一名女子因為在夜店內持有安非他命、搖頭丸等毒品,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處以拘役六十日。
  4. 2019年8月,新北地方法院判處一名男子因為在車上攜帶海洛因、古柯鹼等毒品,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處以有期徒刑十五年。
  5. 2018年6月,桃園地方法院判處一名男子因為從泰國走私冰毒進入我國,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以無期徒刑。

以上案例顯示了我國對於毒品案件的嚴厲打擊和嚴格審理,也提醒了公眾要遠離毒品的危害,保護自己和社會的安全與健康。

如果您涉及毒品犯罪,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依據事實來爭取減刑或緩刑;若還有其他問題或需要更多資訊,歡迎聯絡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