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新車或二手車(中古車)會有哪些法律糾紛?

2024/02/06

買車作為許多人日常生活的交通工具夢想,但也可能遇到各種糾紛,涉及法律問題。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買車糾紛案例,供參考:

  1. 買到瑕疵二手車,要求解約退款,賣家不理會。這種情況下,需先看雙方合約約定內容為何?若雙方沒有約定,買家可以主張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果有瑕疵可以視瑕疵情況分別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等。如果賣家不配合,可以寄發律師函,再採取民事訴訟途徑。
  2. 買到事故車或泡水車,賣家未告知。買家也可以依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向賣家主張權利,如果賣家有積極的欺騙行為,例如:假造里程數,還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
  3. 買到非原廠零件或配件的二手車。如果買賣契約中有特別約定保證原廠物件,則買家可以主張賣家違反契約,要求退款或換貨。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要視零件或配件的重要性和影響程度,判斷是否屬於物之瑕疵。
  4. 台版「檸檬車法案」(Lemon Laws)
    我國經濟部發布《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八條裡面,包含俗稱台版「檸檬車法案」,該法案已於110年7月1日正式上路,給予新車車主在180天或1萬2000公里內有屢修不復的瑕疵(如下),得向車商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二)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三)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四)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五)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七) 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八) 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

    一至六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

    以上是一些買賣新車或二手車(中古車)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或需要更多資訊,歡迎與黃建閔律師事務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