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的要件

2024/08/30

我國 國家賠償法》,又稱《國賠法》,是針對國家或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違法或失職行為而造成損害時,國家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法律依據。該法的主要條文和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賠償之成立要件

(一)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此係規範因公務員違法有責行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如下:

  1. 與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關。
  2. 與行使公權力有關。 
  3. 須公權力之行使係屬不法。
  4. 須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5. 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6. 所受之損害與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係規範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如下:

  1. 須為公共設施。
  2. 須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 須人民之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有損害。
  4. 須損害與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此係規範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如下:

     此部分係原本並非公務員,但因受託行使公權力,而導致民眾損害,亦可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權人

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之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故被害人、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支出殯葬費之人、被害人對之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等皆有可能係請求權人。

三、賠償義務機關

  1. 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
  2. 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機關

四、請求時效

  1.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為之
  2. 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內為之

五、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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