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之責任,其中原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而刑法第294條、第295條則有遺棄罪的規定。但是這樣的規定,對於負扶養義務者雖遭受扶養權利者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仍須負擔扶養義務,此情形對於負扶養義務者顯失公平。
一、於民國99年1月27日增訂公布民法第1118條之一條文,賦予法院就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情形,可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回應輿情殷盼與符合社會期望,其新增規定如下: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由民法第1118條之1條文可知,當小孩受父母為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不法行為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原本民法規定小孩縱使受父母為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性侵害,仍然規定子女要對父母負撫養義務,不但不符合民眾感情,也違背了扶養義務注重教養回報的的良善立法意旨,因此,添增了民法第1118條之1,若父母不重視子女的權益,子女可以減輕扶養父母之義務,若該父母不法行為重大,也可由法院審酌個案情形,免除扶養義務,民法修正雖鬆動了「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觀念,卻也能強化扶養義務的正當性。
二、於民國99年1月27日總修正增訂刑法第294條之1
我國法律原本規定,倘子女對於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應扶助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遺棄行為或不為其生存必要的扶助行為,將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95條之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加重2分之一刑度。惟為了配合上述民法修正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規定,增訂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其新增要點在於無自救能力人對依民法親屬編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曾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等情形,則負扶養義務人未對無自救能力人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
民法親屬篇第1118條之1及刑法遺棄罪章第294條之1等規定增訂代表著動搖了我國傳統的「天下無不是父母」觀念,所以現行法律規定已將孝順父母加上前提。